查处侵犯“洞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要点
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纠纷以及相关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并将调解协议及其履行情况作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考量因素,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
”商标(注册号:3278749)及“洞子”商标(注册号:18634764)的商标注册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投诉时合法有效。
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店铺招牌上使用“
”标识,所用点菜单及员工围裙上印制有“洞子”字样,涉嫌侵犯其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的“
”“洞子”注册商标。2022年8月11日,渝中区局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同时向渝中区局请求对商标侵权纠纷以及相关赔偿数额争议进行调解。
2022年9月6日,渝中区局组织双方调解,经双方达成一致,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赔偿商标注册人1万元。
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21日,渝中区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动停止使用涉案商标,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列明的义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渝中区局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指导意义
该案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的处理方式,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回应了权利人在行政程序中获得合法民事损害赔偿的诉求,避免“以罚代调”或“以调代罚”。此类案件中,可将行政调解中的相关当事人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对权利人进行赔偿以及赔偿数额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和具体罚款金额的考量因素,认定上述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