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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日本

一、商标注册制度概述

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 , JPO)负责日本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主要流程为:申请注册—形式审查(受理)—实质审查—核准发证—公告。详见图7。

图 7    日本商标注册流程

 

日本商标申请提交后,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通过的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实质审查不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并要求申请人在3个月内进行答复(适用于非日本国内申请人)。商标获准注册后将进行公告,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期内无人异议或者最终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维持注册。

一般情况下,在日本注册商标通常需要9个月左右的时间。如中途遇到驳回等情形,时间将会延长。

日本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地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向日本特许厅申请撤销(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商标被抢注的应对措施

 

1.律师函

商标遭遇抢注后,在采取法律措施前,被抢注人可以向抢注人发送律师函(或警告函),要求对方主动撤回抢注商标或将抢注商标转让至被抢注人名下。律师函对商标抢注者及其抢注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和警告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能起到促使抢注人主动寻求洽谈、降低转让对价或者放弃争议程序等效果。发送律师函不是必经程序,但却是应对商标被抢注的首选方式。相较于法律程序,发送律师函效率高、费用相对较低。若抢注人愿意配合被抢注人,则可通过发送律师函的形式,经济、快捷地解决商标被抢注问题。

 

2.第三方审查意见

在被抢注商标的审查期间,任何第三方可以向日本特许厅提供第三方审查意见(当地称为“提供情报”),告知审查员该商标不能注册的相对理由或绝对理由,请求审查员驳回该商标申请。

审查员将对提交的第三方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如果确信构成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则对被抢注商标发出驳回通知,抢注人需在答复期限内针对驳回进行答复,否则商标将不予注册;若审查员认为不构成驳回理由,将不予采纳。在提供第三方审查意见之初,提供人可选择是否接收该意见的利用情况。若选择接收,审查员将告知提供人是否采纳其意见。

需注意,该程序并非法定程序,故审查员没有必须审阅、研究相关意见的义务,但积极提交仍有助于在审查阶段阻止被抢注商标的注册,极大节约维权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3.异议

被抢注的商标在异议期内时,任何人可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主要程序如下:

(1)异议人在公告期内对被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异议不可延期。异议申请可以先提交简单理由书,具体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可在异议申请日后30日内补交(非日本国内异议人可在申请日后90日内补交)。

(2)日本特许厅收到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

(3)审查员根据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如果审查员支持异议理由,将向被异议人发出“取消理由通知”,给予被异议人提交意见书进行答辩的机会。若审查员不支持异议理由,则将作出维持注册裁定。

(4)被异议人收到“取消理由通知”后,需在60日内(非日本国内被异议人需在90日内)进行答辩。逾期未答辩的,审查员将作出取消注册裁定;被异议人按期进行答辩的,审查员将继续审理。

(5)审理完毕后,审查员将作出商标取消注册裁定或者维持注册裁定。

(6)作出取消注册裁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在30日内(非日本国内被异议人可在120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或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维持注册,异议人则不能就维持注册裁定提起上诉,但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例如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或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请求。

通过异议程序可以看出,日本异议比较倾向于保护商标权人。异议申请后首先由日本特许厅对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若审查员认为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则会直接裁定异议不成立、维持商标注册—此情况下,被异议人无须参与异议,即可使商标继续注册有效。

对日本商标提起异议的常见理由有:

(1)缺乏显著性。

(2)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指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4)可能与和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

(5)与表示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且为消费者广泛熟知的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用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或与其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6)出于不正当目的,与表示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且在日本国内或外国消费者间已广为知晓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4.无效宣告

若被抢注商标已注册但错过异议期或异议不成功,利害关系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可参考上述异议申请的理由。

基于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与他人其他权利构成冲突等理由提出的,需自注册日起5年内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无效宣告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

(2)如果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申请书副本将被送达商标权人。

(3)商标权人提交答辩书或不进行答辩;在提交答辩书的情况下,首次法定答辩期限对日本权利人是40日,对非日本权利人是70日,第二次及以后的答辩期限对日本权利人是30日,对非日本权利人是50日。

(4)商标权人的答辩书副本将被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反驳答辩书,期限对日本申请人是30日,对非日本申请人是50日;商标权人的答辩和申请人的反驳程序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反复。

(5)日本特许厅结合双方的答辩内容,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商标权无效判决或维持商标权效力的判决。

(6)对判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在30日内(非日本当事人为120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或日本最高法院提出判决取消诉讼。

如注册商标被确定为无效,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5.不使用撤销

商标权人连续3年以上未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请求,申请取消该商标的注册,流程如下。

(1)撤销申请人针对注册商标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向日本特许厅提交不使用撤销申请书。

(2)如果形式审查等符合要求,申请书副本将被送达商标权人。

(3)商标权人提交答辩书或不进行答辩;在提交答辩书的情况下,首次法定答辩期限对日本权利人是40日,对非日本权利人是70日。

(4)商标权人的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反驳答辩书,期限对日本申请人是30日,对非日本申请人是50日;商标权人的答辩和申请人的反驳程序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反复。

(5)日本特许厅结合双方的答辩内容对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进行审理,也可以采用口头审理的方式和商标权人进行交涉;如果符合不使用要件,将作出撤销判决;如果不符合不使用要件,将作出驳回撤销申请的判决。

(6)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作出后30日内(非日本国内当事人为120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或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提出不使用撤销的请求后,如果存在没有使用的正当理由(比如:自然灾害、法律规定有时限的禁止使用),即使商标权人没有使用,也可以避免商标被撤销。

 

6.双方协商

商标被抢注后,被抢注人也可以与抢注人主动进行联系,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使商标进行转让,或是要求抢注人主动撤回抢注商标。虽然协商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但若能通过协商解决,有助于企业早日取得商标权利。

 

三、商标被侵权的应对措施

 

1.律师函

发现商标在日本遭遇他人侵权后,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商标权人可以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对方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等。该程序虽非侵权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但属于应对商标侵权的通常做法。律师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和警告的作用,但侵权方仍有可能对该律师函不予理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2.向法院请求禁令

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商标权人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请求禁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商标侵权禁令请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请求中止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

(2)请求防止可能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

(3)请求处理构成侵权行为的材料、移除用于侵权行为的设备以及防止侵权所需的其他措施。

其中,第(3)项只能与第(1)项或第(2)项一起主张。此外,在请求禁令时,并不要求侵权人有侵权的意图或过失。

商标侵权已经成为事实,如果放任不管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等紧急情况时,可以考虑先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行为的禁令。

 

3.调解或仲裁

日本设有商标侵权纠纷调解和仲裁程序,商标权人可以向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Jap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bitration Center , JIPAC)申请仲裁。在诉讼过程中,商标权人和侵权人还可在法院设立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进行自主谈判,根据调解程序,讨论是否应该提起诉讼或申请临时禁令。调解程序具有灵活性、迅速性、专业性和非公开性等特点。

 

4.民事诉讼

商标权人可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被告的居住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原告的居住地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主要流程如下。

(1)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

(2)法官经初步审理,认为诉状形式上符合要求的,将指定第一次口头辩论的日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的日期在提起诉讼之日起30日内);同时,会将诉状副本将送达被告,并要求其在第一次口头辩论之日出庭并提交书面答复。

(3)双方进行第一次口头辩论。在第一次口头辩论中,需要进行争论点以及证据整理的,法官会确定下一次开庭日期。在辩论期间,法官会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协商和解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在下一次口头辩论前考虑是否愿意和解。

(4)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如审查书面证据、询问证人;一旦对问题和证据进行了梳理,就会确定下一次的口头辩论的日期并披露法官的调查结果。

(5)双方进行最终的辩论。

(6)法院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一方,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周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通常,诉讼程序从诉状的受理到结案需要1年至1年半的时间。

日本在诉讼程序上采用三审制:一审往往由地方法院管辖审理;对于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不服时,可向相应高等法院上诉;对上诉至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再上诉。

 

5.刑事救济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还可向警方或检察院投诉并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使投诉能够被受理,商标权人首先要和警方或检察院的负责人进行事件的事前沟通,利用律师的鉴定书,结合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规则,提前准备证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若没有证据支撑受害事实,警方或检察院很可能无法受理。

一旦侵权罪名成立,侵权人可被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6.商标边境保护措施

若商标权人发现疑似侵权商品即将进入日本,可向日本海关申请海关备案保护。商标权人需提交说明权利有效的资料、主张侵权事实的资料、区分真品与侵权品的资料及其他有助于进口拦截的信息;日本海关将利用收到的信息对侵权商品进行拦截。每次申请海关备案保护的有效期最长为4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相关信息

 

1.相关网站

(1)日本特许厅官方网站:

https://www.jpo.go.jp/index.html

(2)日本商标查询网站:

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

 

2.部分商标事务官费

表10   日本部分商标事务官费

创建时间:2024年11月7日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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